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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解放南路鉴湖街道纬二路由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绍兴市越城区彩虹名家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于该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绍兴市越城区彩虹名家小区属于高层住宅建筑,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违法情节。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3
    决定机关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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