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长朝食药监食刑罚(2018)S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3月20日,我分局接到NO:A2180020143101003C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3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产品,该单位出示经营资质、供货商资质、产品的检验报告,其它材料现场均未提供。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你单位履行进货查验,提供了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不合格产品主动下架,积极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肆拾捌元整; 3、没收不合格产品山核桃仁4瓶。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1
    决定机关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