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8157****83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81民初83号 |
案号 | (2021)冀0481执恢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阳邑信用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0.5‰上浮50%计算,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含已偿还的58.8万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阳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79元,由被告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俊杰共同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李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阳邑信用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0.5‰上浮50%计算,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含已偿还的594037.75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阳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79元,由被告武安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俊杰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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