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锐迈医学检验实验室(苏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MA****C1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2121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24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锐迈医学检验实验室(苏州)有限公司确认退还原告南京诵芬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637.5万元以及赔偿20万元损失,合计657.5万元;该款被告锐迈医学检验实验室(苏州)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6月17日前支付400万元,2020年6月23日前支付257.5万元。二、若被告锐迈医学检验实验室(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到期未履行部分及以该未履行部分为本金自相应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万元损失部3分不再主张利息损失。三、案件受理费289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33912.5元,由被告锐迈医学检验实验室(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预缴,本院不再退还,该款由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前支付给原告)。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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