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浦地税稽罚[2016]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前方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于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8月5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3年至2015年期间,未按规定设置帐簿。2、你单位2013、2014年收取租金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3、你单位2015年1月26日与浙江欧曼蒂珠宝有限公司书立1份资金占用协议,借款金额5002万元;2015年1月1日与浙江欧曼蒂珠宝有限公司书立1份资金占用协议,借款金额5000万元,少缴印花税2083.3元。二、处罚决定1、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帐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2000元罚款。2、对你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2000元罚款。3、对你单位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计2083.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83.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或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20 |
决定机关 |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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