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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长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579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6498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8
    发布日期 2018-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张士杰与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1月28日解除,原告张士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还涉案房屋给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士杰物品损失167720元、装饰装修损失325031.48元、电脑设备定金损失151343.2元、人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47500元、返还保证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士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斜塘支行;账号:55070104000528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2元,鉴定费680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6800元,原告张士杰负担5892元。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士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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