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于长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579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4200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16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8 |
发布日期 | 2017-05-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显良、钟叶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1649869.5元,截至2015年9月28日的利息41690.98元、复利143.47元,以及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5%计算;复利以利息41690.98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5%计算); 二、被告谭显良、钟叶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68326元; 三、被告于长生、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谭显良、钟叶梅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长生、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谭显良、钟叶梅追偿。 四、如被告谭显良、钟叶梅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谭显良质押给原告的账号50000000000234291051内保证金在5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24元,由被告谭显良、钟叶梅、于长生、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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