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于长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579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0737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1 |
发布日期 | 2016-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长生、王艳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4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8月6日的欠息计人民币571875.07元,以及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被告于长生、王艳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6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8月6日的欠息计人民币467142.53元,以及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0.8%计算)。 三、被告谭显良、钟叶梅、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于长生、王艳春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显良、钟叶梅、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于长生、王艳春追偿。 四、如被告于长生、王艳春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于长生、王艳春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前青街428号37幢-1、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前青街428号37幢-2、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西街498号6幢104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分别以人民币196万元、人民币198万元及人民币306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8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7488元,由被告于长生、王艳春、谭显良、钟叶梅、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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