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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长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579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园商初字第01500号
    案号 (2015)园执字第03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3
    发布日期 2015-12-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仓益方工贸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005763元,并偿付从2014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于长生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302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及于长生共同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结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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