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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洛环罚〔2020〕第7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综合本案事实,你单位350t/d萤石选矿厂循环水池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350t/d萤石选矿厂循环水池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单位350t/d萤石选矿厂循环水池项目回用池水位高于防渗膜铺设高度,通过外渗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的,豁免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登记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批准停业关闭;”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合计罚款壹佰零贰万元(1020000元)。分别是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350t/d萤石选矿厂循环水池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2万元罚款(总投资额的3%);2、对你单位350t/d萤石选矿厂循环水池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3、对你单位350t/d萤石选矿厂循环水池项目回用池水位高于防渗膜铺设高度,通过外渗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6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2
    决定机关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