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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一稽罚[2020]10
    违法行为类型 诸暨民诚鞋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通过对你公司的2015年的纳税申报资料和存款账户的检查、分析、核实,本次检查仅就你公司接受沭阳博来纺织有限公司、长岛海能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核实如下:1、根据协查编号:632132200180055#,637063400180133#二份协查函,我们查询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管理平台》上你公司的纳税申报信息,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款,你公司已于2015年1、5、6月已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490471.88元(其中:2015年1月335001.80元,5月84927.35元,6月70542.7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523.60元(其中:2015年1月16750.09元,5月4246.37元,6月3527.14元)。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材料成本2885128.12元,你公司已结转2015年度销售成本。导致少交企业所得税742149.74元。2、经查询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诸暨市支行开户的1211025409201128381#账户2015年度的资金往来情况,暂未见明显的资金回流。3、根据原江苏省沭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沭阳博来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沭国税(稽)协[2018]54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长岛县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长岛海能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案件的协查函》长税(稽)协[2018]055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专用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50号)第二条、第三条,《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等之规定,诸暨民诚鞋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394315.01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6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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