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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口贷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5644516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7民初29552号
    案号 (2019)京0107执10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8
    发布日期 2019-0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口袋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宇泽借款本金10000元和借款期间的利息330元以及2018年9月2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口袋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宇泽借款本金11600元和借款期间的利息382.80元以及2018年9月1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口袋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宇泽借款本金16500元和借款期间的利息544.50元以及2018年9月26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6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口袋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宇泽借款本金30000元和借款期间的利息990元以及2018年9月5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口袋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宇泽借款本金10000元和借款期间的利息330元以及2018年10月13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六、口袋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宇泽借款本金50000元和借款期间的利息1650元以及2018年9月13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七、口袋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宇泽借款本金19900元和借款期间的利息656.70元以及2018年10月2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9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八、口袋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宇泽借款本金3000元和借款期间的利息99元以及2018年10月5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九、口袋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宇泽借款本金16700元和借款期间的利息551.10元以及2018年10月12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6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十、口袋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宇泽借款本金1000元和借款期间的利息33元以及2018年9月23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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