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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53191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6民初1612号
    案号 (2020)苏0506执恢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650000元、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794575.33元及之后以借款本金2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则被告需另行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4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被告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若被告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3号09室、12室、17室、22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3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三、被告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发、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伟对被告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982元,由被告苏州市荆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发、张国伟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径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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