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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73****18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6民初1626号
    案号 (2019)苏0506执恢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20-0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高叙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28221元(计算至2015年1月24日止)并偿付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罚息。若被告高叙法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尹山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125-1号3幢401室、2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270348、00278453)房屋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1000000元、1000000元范围内;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商贸城4区14幢306室、沙溪镇沙南东路93号2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270947、0200012780)房屋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人民币800000元、8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发、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伟对被告高叙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156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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