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顺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5319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商初字第00786号 |
案号 | (2016)苏0506执6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4 |
发布日期 | 2016-10-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息费人民币1204000元,并偿付自2015年6月22日起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 二、若被告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3号02室、03室、04室、10室、11室、16室、18室、19室、20室、21室、23室、24室、25室、26室的14处房屋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款项分别在人民币52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58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620000元、500000元、700000元、6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5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且有权就未付款项(包括未到履行期的)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被告苏州市仁泰商品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发、徐顺霞对被告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36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1770元,由各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前迳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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