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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兴)应急罚[202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3月25日,兴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兴宁市塔牌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9
    决定机关 兴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