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张处〔2021〕13072921000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项“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0115万元,罚款0.0075万元,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0 |
决定机关 | 万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瑾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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