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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张处〔2021〕1307292100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项“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0115万元,罚款0.0075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0
    决定机关 万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瑾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