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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经济特区创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78767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404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0404执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8-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廖科兰、王帅、冯川、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创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倩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及利息(以本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5年8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20元,由被告廖科兰、王帅、冯川、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创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230元,原告陈倩负担人民币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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