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德迈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凌霄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2846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刑初字第0147号 |
案号 | (2016)苏0831执15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9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重庆天迈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 二、被告人王凌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全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培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旭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吴金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成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金湖县公安局扣押的重庆天迈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王凌霄、何勇、孙全营、张培培、陈旭东、吴金福、成伟在公安机关退出的犯罪所得25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一、冻结的重庆天迈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龙湖紫都城分理处所开设的******500419账户违法所得418457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重庆天迈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分理处开设的******500402账户中的9190000元返还天迈公司会员,2647858.29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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