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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北大营海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07****323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4321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1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北大营海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辽宁安盛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14100元; 二、被告沈阳北大营海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辽宁安盛电梯有限公司给付欠付电梯维护保养费的利息, 分别以612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 从2018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20元为本金,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9月2日起计 6 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北大营海鲜市场管 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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