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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475****218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4民初330号
    案号 (2021)皖0824执10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4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2379.62元,同时支付自代偿之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其中:以13646.62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88733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潜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7300元;三、被告安徽潜山县飞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2973元,由被告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潜山县飞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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