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钱宜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807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994号 |
案号 | (2018)皖0104执10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日期 | 2018-08-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7271354.16元; 二、被告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2015年5月29日的违约金434318.86元,此后以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止; 三、被告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聘用律师代理费用52829元; 四、被告钱宜武对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中被告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钱宜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562元,由被告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钱宜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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