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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宜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07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商初字第373号
    案号 (2016)鲁1524执6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1
    发布日期 2016-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安徽潜山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阿县华通轴承配件有限公司货款165381.40元,并自2015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标准计算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4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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