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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执罚字[2019]第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长兴雉城又一村副食店(经营者系费彩萍)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19年4月2日12时00分开始在长兴县XX街道XX路XX号店面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2019年4月2日13时40分,该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现场勘查测量,该店擅自超出门、窗越店经营祭祀用品、水果、鲜花等物品共计占用店门外面积为4.2平方米(长7米,宽0.6米)。随即我局执法人员下发长执(市)改字[2019]第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4月2日15时00分前将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物品清理完毕,恢复店门前原貌并接受复查。2019年4月2日15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进行改正,遂再次对现场进行勘查,XX路XX号店面门前放有两桶鲜花,占用店外面积为0.18平方米,(长0.6米,宽0.3米);XX路XX号店面门前放有若干祭祀用品,占用店外面积为1.6平方米(长2米,宽0.8米),超出店外经营物品共计占用店门外面积为1.78平方米。2019年4月2日15时40分,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督促下现场清理了店外物品,恢复了店门前原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9
    决定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