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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字[2020]3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富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1023908F;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振华北路51号B栋;法定代表人:欧阳志军;身份证号码:。2020年6月17日,我局根据举报,发现广州市富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2020年4月22日生产的“冰肌如玉修护套装”产品及套装内的“冰肌蚕丝修护爆水冰膜”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注册商标和?标识。至2020年6月17日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生产“冰肌如玉修护套装”300套,均已销售,销售价为xx元/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1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送货单,证明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生产经营情况。我局于2020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适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表》一般情节处罚幅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的规定,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行为;二、限期改正;三、罚款6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4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欧阳志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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