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5061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民初314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52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8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合同编号为XSZ-2014-1230-055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49万元及截止2015年12月11日的利息82903.33元(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94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6%上浮50%即9.24%计算,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以8290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4%计算); 二、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合同编号为XSZ-2014-1230-0559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450万元及截止2015年12月14日的利息41580元(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6%上浮50%即9.24%计算,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以41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4%计算); 三、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合同编号为XSZ-2014-1230-0560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450万元及截止2015年12月15日的利息42350元(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6%上浮50%即9.24%计算,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以42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4%计算);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对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详见附件1)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786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对被告施能约、施贝贝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新龙路1111弄61号302室、新龙路1111弄91号地下1层车位253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沪房地闵字(2007)第013101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5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 六、被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洪琪、吴佩卿、林联盾、洪忆雯、施能约、施金丹、施天文、施天定、施贝贝对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452元,由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洪琪、吴佩卿、林联盾、洪忆雯、施能约、施金丹、施天文、施天定、施贝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吴佩卿、林联盾、洪忆雯、施能约、施金丹、施天文、施天定、施贝贝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洪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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