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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乡地税稽罚〔2017〕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桐乡市振东物流园区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2013年度:该单位2013年12月24号凭证,借:管理费用/车辆使用费9785.15元,贷:银行存款/浦发银行桐乡支行9785.15元,其中用于支付车辆财产保险费8285.15元,保险凭据未视为合同,未自行计算,购买并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少贴印花税票8.30元。2014年度:该单位2014年12月16号凭证,借:管理费用/车辆使用费9595.33元,贷:银行存款/浦发银行桐乡支行9595.33元,其中用于支付车辆财产保险费8095.33元,保险凭据未视为合同,未自行计算,购买并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少贴印花税票8.10元。2015年度:该单位2015年12月31号凭证,借:管理费用/车辆使用费9523.09元,贷:银行存款/浦发银行桐乡支行9523.09元,其中用于支付车辆财产保险费8023.09元,保险凭据未视为合同,未自行计算,购买并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少贴印花税票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7
    决定机关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