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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78****08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6090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68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2-0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沙林场租金325万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金沙林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0元,原告宁夏金沙林场负担5146元,被告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负担3185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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