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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控大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309****9045
    执行依据文号 淮仲裁字(2020)189号
    案号 (2021)皖13执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杨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力军70000元本金、利息35933.3元(利息70000元为基数,按3.85%年利率的4倍计算,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13日,剩余利息至本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律师费10000元,合计115933.3元; 二、被申请人安徽中控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张力军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用65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申请人杨凯、安徽中控大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杨凯、安徽中控大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仲裁费在其履行本裁决义务时径付申请人。 如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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