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49732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民终8200号 |
案号 | (2018)川0108执25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4 |
发布日期 | 2018-1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成都怡东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999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复利(1、截止2017年12月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3079503.32元;2、以79999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05%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0.7%计算罚息至被告成都怡东酒店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且计算逾期利息和复利上限不超过年利率24%)”、第二项“被告成都怡东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 二、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8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成都怡东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成都怡东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8417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774元,由成都怡东酒店有限公司、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174元,由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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