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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973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2001号
    案号 (2016)川0191执4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2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联纵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6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该滞纳金计算方式及标准,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滞纳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0元,由被告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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