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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邦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349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常商初字第00215号
    案号 (2017)苏0412执2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9
    发布日期 2018-0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常州邦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贝斯特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限额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4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施俊、王文霞对被告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创华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由被告创华塑胶公司、邦尼公司、贝斯特公司、创华包装公司、施俊、王文霞共同负担。被告创华塑胶公司、邦尼公司、贝斯特公司、创华包装公司、施俊、王文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146800元迳付工商银行武进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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