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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爱迪森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58****8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03民初7346号
    案号 (2021)豫1503执1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依法强制被申请人信阳爱迪森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3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贷款逾期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进行加罚所欠贷款利息;二、依法强制对被申请人信阳爱迪森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41152019003734)进行评估拍卖,并从该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50800元、强制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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