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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柯桥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纪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198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浙绍执民字第676号
    案号 (2015)浙绍执民字第006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1
    发布日期 2016-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垫款本金4960916.71元,并支付该垫款本金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信用证垫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三、被告绍兴县同裕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绍兴县钱江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绍兴县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胡柏顺对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金幼娟对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同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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