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0****7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民初2045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11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06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30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双方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付); 二、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河南立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紫金城-1、1层(郑房权证字第1201078609、11××80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有权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金元、张俊丽、王颖、闫安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金元、张俊丽、王颖、闫安民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芮裕人对被告河南大华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本金13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照河南大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芮裕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800元,由河南省大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张金元、张筱丽、王颖、闫安民、芮裕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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