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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新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67847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上民初字第756号
    案号 (2017)豫0106执恢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9
    发布日期 2018-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雷金香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和利息208000元(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二、被告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应自2015年6月26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雷金香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雷金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000元,依据诉权适度原则,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6120元,被告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78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880(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不予退还,待被告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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