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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洲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用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1255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西青劳人仲字第1553-2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的工资60773.46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7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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