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文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9435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7807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16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10 |
发布日期 | 2017-05-0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育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1794452.75元并偿付相应罚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94452.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625%计算,并在此基础上扣除已付罚息507.55元)。 二、被告黄育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47830元。(上述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若被告黄育铃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96台喷水织机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黄育铃继续清偿。 四、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吴江财茂纺织有限公司、杨培发、陈婉瑜、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对被告黄育铃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93元,由被告黄育铃、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福茂纺织有限公司、吴江财茂纺织有限公司、杨培发、陈婉瑜、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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