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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4353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952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6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8
    发布日期 2017-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749155.27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11月20日欠息224645.36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息,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11.7%计收复利)。 二、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08600元。(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吴文等、林雅霜、吴荣望、瞿泽华对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如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债务(含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含债务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以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定型机(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苏E5-9-2014-0026)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款项在200万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88元,由被告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吴文等、林雅霜、吴荣望、瞿泽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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