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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14****598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1699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2-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4/4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裕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9.75万元及利息(以989.7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息);二、驳回原告宿迁裕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85元已减半收取48643元,由被告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先行支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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