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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14****598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2794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5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2-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总额扣除220000.67元)、罚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计算)、律师费600000元;二、被告江苏中宏置业有限公司、董良胜、王书美、殷前召、王惠君、陆敬松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原告宿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被告江苏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清水江路东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7)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4181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600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确认原告宿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被告江苏中宏置业有限公司质押的江苏宿迁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应付账款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4951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宿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8/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867元,由被告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中宏置业有限公司、董良胜、王书美、殷前召、王惠君、陆敬松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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