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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蜀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152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0)长民三(民)初字第616号
    案号 (2011)长执字第010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4-07
    发布日期 2015-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蜀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18号龙之梦购物中心六层6025、6027、6029、6031、6033A、6033B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0年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蜀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月11日的租金人民币379,621.67元。^~^  三、被告上海蜀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月11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50,691.67元。^~^  四、被告上海蜀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月11日的水费人民币8,362.20元、电费人民币46,366元、煤气费人民币86,880.10元。^~^  五、被告上海蜀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合同解除的违约金人民币734,280元,被告上海蜀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押金人民币244,760元折抵违约金,剩余部分人民币489,520元,被告上海蜀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  六、被告上海蜀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逾期注销或变更企业工商登记的违约金人民币122,380元。^~^  七、被告上海蜀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2010年1月12日至2010年2月4日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67,164元。^~^  八、驳回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70.40元,由原告上海龙之梦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1.40元,被告上海蜀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6,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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