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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8121****064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81民初1992号
    案号 (2021)川0681执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有建支付劳务费32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有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王有建已预缴,王有建自愿同意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际履行中一并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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