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环(南)罚[2021]第20000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正在排放。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镍排放口、铬排放口以及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你单位镍排放口废水总镍浓度为0.172mg/L。以上监测数据超过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表1太湖流域间接排放标准(总镍浓度为0.1mg/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以人民币伍拾柒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57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30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小宝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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