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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省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900658****83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4民初2540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36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6-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民安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4642.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34642.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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