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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
    法定代表人 陈文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X22695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1执351号之一
    案号 (2017)云0127执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3
    发布日期 2017-02-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第二被申请人陈文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申请人高建武厂地租金2万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第二被申请人陈文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万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17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第二被申请人陈文塞共同承担。由于本案仲裁费2170元已由申请人高建武预交,故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第一被申请人昆明市嵩明县小街机械化施工处、第二被申请人陈文塞直接向申请人高建武支付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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