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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青浦王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文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10145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盐民初字第0159号
    案号 (2015)盐执字第00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6
    发布日期 2016-0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青浦王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盐城市德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3361930.82元。 二、被告上海青浦王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德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计5208102.85元。 三、驳回原告盐城市德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5元(已由原告盐城市德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盐城市德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884元,被告上海青浦王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4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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