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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78****52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民初84号
    案号 (2018)豫04执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67613542.99元; 二、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平顶山市阳光商务中心1#、2#楼配楼、室外地下车库及阳光公寓3#楼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67613542.99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8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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