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1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6月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你单位提供起重机械设备的位于延庆区康庄镇一二三街村东侧的延庆康庄镇大王庄村新型农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项目(1标段)工程进行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工程施工现场登记编号为京HD-T34805的塔式起重机由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租,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要求为该塔式起重机建立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该塔式起重机在2018年12月份和2019年1月份处于在用状态。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的要求:“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但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12月份和2019年1月份未对登记编号为京HD-T34805的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查,未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京HD-T34805的塔式起重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中缺少2018年12月份和2019年1月份的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产权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属于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产权单位北京新震环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延庆康庄镇大王庄村新型农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项目(1标段)工程,由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大王庄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10月1日开工,建筑面积为71000平方米,目前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以60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1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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