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8] 第0203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执法人员2018年11月6日对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亮甲店村的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西北旺镇亮甲店HD00-0404-6005、6006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HD00-0404-6006地块1#住宅楼等18项)进行现场检查,2018年11月9日和2018年11月16日询问调查,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北京建邦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施工,该工程的基坑支护施工单位是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于2018年7月20日进场施工,在2018年11月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场检查时,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基本完成,正在收马道,地基处理的CFG桩完成80%左右。该工程的基坑开挖深度为10.05m,采用的是护坡桩加锚杆的锚拉式支护结构。该工程基坑的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该工程的基坑开挖深度为10.05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中附件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支护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因此该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截至现场检查时,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基本完成,支护结构在使用期内,你单位未按规定对该工程基坑的锚杆拉力和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进行监测,不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8.2.1条中表8.2.1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黎新春是你单位在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导致基坑的监测项目存在缺项,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周边环境受影响的程度得不到及时、全面的反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施工现场整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工作,未造成安全事故。认定你单位存在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1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